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應設置專區存儲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
- 前項加工廠商已採電腦連線控管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供監管海關線上查核者,得免設置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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