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9條,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應設置專區存儲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並且應該設置帳卡來隨時記錄保稅物品的存入、領出和結存數量,以供海關查核之用。另外,如果加工廠商已經使用電腦連線控管保稅物品的存入、領出和結存數量,並供監管海關線上查核,則可以免設置帳卡。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代保稅工廠加工廠商能夠正確地追蹤保稅物品的庫存情況,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本身。一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代保稅工廠的加工原料和加工品都存放在專門的區域內,並通過帳卡系統記錄了這些物品的存入、領出和結存數量,那麼海關在查核時可以使用這些帳卡資料來驗證物品庫存的真實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