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其代加工案件。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5條,如果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海關有權停止其代加工案件。 參考資料: 台灣法學資料庫,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14&FLNO=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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