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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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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其代加工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5條,如果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海關有權停止其代加工案件。 參考資料: 台灣法學資料庫,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14&FLNO=5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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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5 條規定:「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其代加工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