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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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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復運進口之保稅外銷品得經監管海關准運出廠外維護、修理,並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事先經核准並以逕行復運出口者外,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48条的规定,保税工厂复运进口的保税外销品可以经过监管的海关核准后运出工厂进行维修和修理,同时适用第4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除非事先经核准并且以直接复运出口的方式处理,应在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的十日内补办报单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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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8 條規定:「保稅工廠復運進口之保稅外銷品得經監管海關核准運出廠外維護、修理,並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未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