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6條規定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或加工品後的廠外加工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保稅工廠可以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後將原料或加工品運送至廠外進行加工,並且加工的程度必須達到半成品,同時該加工品必須仍然能夠辨別其所加工之原料。如果保稅工廠的產量已經超過了工廠的產能,且其事先已有將運出廠外加工之保稅產品出口或出售給其他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再加工出口的負責人的確認,在此情況下,保稅工廠可以向監管海關申請專案核准將產品運至成品。 根據第2項的規定,廠外加工時需要填寫出廠加工申請書,並且提供相關材料,如加工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使用原料和加工品的名稱和數量、加工期限等。並且應該檢附廠外加工品用料清單和合約,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核准後,可以使用海關驗印的廠外加工記錄卡一次性辦理出廠,或者在核准的範圍內逐批填寫廠外加工記錄卡進行分批出廠。如果保稅工廠委託同一法人下的其他分廠進行廠外加工,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來代替合約。 根據第3項的規定,保稅工廠可以直接從國外進口保稅原料或從其他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和自由港區事業購買保稅原料,並且可以運送到加工場所進行廠外加工,但必須加工至半成品後運回保稅工廠。 根據第4項的規定,廠外加工時所添加的原料無法申請退稅。但是,如果加工廠是保稅工廠,可以申請除帳。 根據第5項的規定,如果運出廠外加工的原料或加工品發生損耗使得數量與運出數量不符時,海關應該調查原因,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如果加工過程比較複雜,保稅工廠或加工廠商應提供資料供海關查核。 根據第6項的規定,廠外加工的期限從海關核准廠外加工的翌日起計算,為期六個月。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海關核准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將產品運回工廠,應於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十日內提供報單進行補稅。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關務署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50018&FLNO=46 2. 財政部關務署保稅工廠網站:https://www.etstar.gov.tw/chap/46.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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