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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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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得實除帳。
  2. 2.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5條的規定,對於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的保稅物品,如果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造成損毀,可以在災害結束的翌日起一週內向海關報請查明並經核實,確認屬實的情況下,可以核實除帳。 同樣地,如果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的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短少,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後,報請海關查明並經核實,確認屬實的情況下,應在失竊的翌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補稅除帳。如果有特殊情況,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可以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在期限內仍未找回短少的貨物,海關將抵繳保證金作為稅款結案,而如果找回一部分貨物,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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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5 條規定:「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