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5條的規定,對於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的保稅物品,如果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造成損毀,可以在災害結束的翌日起一週內向海關報請查明並經核實,確認屬實的情況下,可以核實除帳。 同樣地,如果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的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短少,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後,報請海關查明並經核實,確認屬實的情況下,應在失竊的翌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補稅除帳。如果有特殊情況,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可以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在期限內仍未找回短少的貨物,海關將抵繳保證金作為稅款結案,而如果找回一部分貨物,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