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 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二、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三、下腳: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殘留之渣滓、邊料等,且為保稅工廠不能利用者。 四、廢料:指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不堪使用之物品。 五、呆料:指因工廠生產計畫變更、產品類型變更、國外訂單取消、數量確屬零星等原因而不予使用,或庫存期間已逾六個月之保稅原料。 六、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指保稅工廠不堪使用之自用機器、設備,其技術上已不存在修復可能性,或修復所需費用在經濟利益上顯不相當者。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4-1條,保稅工廠的保稅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有以下定義: 1. 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未達到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 2. 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的其他產品。 3. 下腳: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殘留的渣滓、邊料等,且對保稅工廠無法利用。 4. 廢料: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適用的物品。 5. 呆料:指因工廠生產計畫變更、產品類型變更、國外訂單取消、數量極少等原因而不予使用,或庫存期間已超過六個月的保稅原料。 6. 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指保稅工廠無法使用且無法修復的自用機器、設備,或修復所需費用在經濟效益上並不合適。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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