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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准登記之工廠或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之新設工廠,於向海關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前,得檢送工廠登記編號或工廠登記申請證明之有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派員實地輔導保稅工廠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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