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工廠或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之新設工廠,於向海關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前,得檢送工廠登記編號或工廠登記申請證明之有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派員實地輔導保稅工廠之設立。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1條的規定,已經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的工廠想要申請成為保稅工廠,在向海關提出登記申請之前,可以檢送工廠登記編號或工廠登記申請證明等相關文件,並向海關申請派員實地輔導保稅工廠的設立。 相關資料引用: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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