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7條的內容,以下是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保稅工廠的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合格後,海關應於下一天派員去工廠進行勘查,並於經過勘查合格後的下一天通知外銷工廠辦理監管工作,並發給保稅工廠登記執照。 2. 若保稅工廠發生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營業項目、工廠地址的變更,或實收資本額有所減少,則保稅工廠應在變更登記辦妥後的30天內提供相關證件影本給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若是營業項目或工廠地址的變更,則需要事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若資本額有增加,則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管海關報備,可以免除單獨申請換照,但在後續有其他變更或需要換照的時候會一併辦理。 3. 若因公司名稱、負責人變更而辦理了變更登記的保稅工廠,應在核准換照登記後的15天內向監管海關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但在辦理變更前,原先的印鑑仍可繼續使用。 4. 經過海關核准登記的保稅工廠,應在工廠門口懸掛名牌,名牌上應該寫著「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保稅工廠」或「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廠保稅工廠」。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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