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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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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案件,海關應於書面審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派員赴廠勘查,經勘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通知外銷工廠洽期辦理監管,發給保稅工廠登記執照。
  2. 2.保稅工廠之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營業項目、工廠地址如有變更,或實收資本額減少時,保稅工廠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營業項目或廠址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准。資本額增加時,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得免單獨申請換照,其後有其他變更事項或須辦理換照時再併案辦理。
  3. 3.因公司名稱、負責人變更,依第二項辦理變更登記之保稅工廠,應於核准換照登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監管海關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在未辦理變更前原印鑑仍得繼續使用。
  4. 4.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應於工廠門首懸掛名牌,其名稱為:「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保稅工廠」或「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廠保稅工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7條的內容,以下是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保稅工廠的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合格後,海關應於下一天派員去工廠進行勘查,並於經過勘查合格後的下一天通知外銷工廠辦理監管工作,並發給保稅工廠登記執照。 2. 若保稅工廠發生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營業項目、工廠地址的變更,或實收資本額有所減少,則保稅工廠應在變更登記辦妥後的30天內提供相關證件影本給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若是營業項目或工廠地址的變更,則需要事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若資本額有增加,則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管海關報備,可以免除單獨申請換照,但在後續有其他變更或需要換照的時候會一併辦理。 3. 若因公司名稱、負責人變更而辦理了變更登記的保稅工廠,應在核准換照登記後的15天內向監管海關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但在辦理變更前,原先的印鑑仍可繼續使用。 4. 經過海關核准登記的保稅工廠,應在工廠門口懸掛名牌,名牌上應該寫著「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保稅工廠」或「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廠保稅工廠」。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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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申請案件,海關應於書面審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派員赴廠勘查,經勘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通知外銷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