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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3 條

  1. 1.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由倉庫業者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失,除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外,倉庫業者應負責賠繳應納進口稅捐(費)。
  2. 2.存倉貨物之是否保險,對業經完稅而存倉未提貨物之處置,及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與保稅倉庫業者間之其他有關事項,概與海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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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兩個主要內容: 1. 保稅倉庫存儲的貨物由倉庫業者負保管責任。如果存儲的貨物有損失,倉庫業者除按照第4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當負責賠償應該繳納的進口稅捐(費)。這表示保稅倉庫業者在存儲貨物期間,需要確保貨物的安全,如果發生貨物損失的情況,則需要賠償相應的進口稅捐(費)。 2. 在存儲倉庫的貨物是否投保保險,或者過了完稅期限而仍然存放在倉庫未提貨物的處理方式,以及貨物的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與保稅倉庫業者之間的其他相關事項,與海關無關。這表示這些問題不需要經過海關的審批或者授權,而是由貨物的所有人、倉單持有人和保稅倉庫業者自行協商解決。海關只關注與進口稅捐(費)有關的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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