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2 條
- 1.保稅倉庫之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經監管海關同意,以電腦處理。但應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 2.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
- 3.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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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解釋: 1. 根據第一款,保稅倉庫可以通過電腦處理帳冊、表報和進出倉單據。然而,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的表報,需要在次月20日之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稅倉庫將其帳務和貨物控管系統設置為電腦連線方式,並且這些資料能夠供遠端的海關查核,那麼它就不需要每個月報請海關驗印。 2. 根據第二款,如果經監管海關核准,表報和帳冊可以以電子媒體儲存。 舉例來說,一家經監管海關核准的保稅倉庫可以使用電子媒體來儲存其表報和帳冊,而不需要實體文件。這使得文件管理更加方便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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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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