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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倉庫之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經監管海關同意,以電腦處理。但應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2. 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
  3. 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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