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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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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者,得免聯鎖。
  2. 2.海關對免聯鎖之保稅倉庫於必要時得恢復聯鎖或派員駐庫監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0條的規定: 1. 經核准登記的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和倉庫業者共同進行聯鎖,即海關對倉庫進行監管和管理。但是,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和設立在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和港口管制區內的保稅倉庫,可以不進行聯鎖。   2. 在必要時,海關可以恢復對免聯鎖的保稅倉庫進行聯鎖,或者派員駐在倉庫內進行監管。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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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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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科技產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