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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者,得免聯鎖。
  2. 海關對免聯鎖之保稅倉庫於必要時得恢復聯鎖或派員駐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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