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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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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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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出保稅倉庫,需由海關派員往返監視起卸貨物時,如因時間急迫,得由倉庫業者、有關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如需派員常駐監視,倉庫業者應供給該員辦公處所。
前項須由海關派員監視者,倉庫業者應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有關規定繳納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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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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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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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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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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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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