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1.貨物進出保稅倉庫,需由海關派員往返監視起卸貨物時,如因時間急迫,得由倉庫業者、有關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如需派員常駐監視,倉庫業者應供給該員辦公處所。
- 2.前項須由海關派員監視者,倉庫業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繳納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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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1條的規定,當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時,需要由海關派員往返監視起卸貨物的過程。如果因為時間上的緊迫,可以由倉庫業者、有關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倉庫業者也應該提供給派駐的海關人員辦公處所。另外,倉庫業者還應按照海關徵收規費規定支付相關的監視費用。 例如,如果有一家保稅倉庫需要進口貨物,海關會派遣人員前往該倉庫監視貨物的卸載過程。如果這家倉庫需要快速作業,可以向相關的航運公司或航空公司申請提供交通工具,以便加快貨物的運輸。同樣地,這家倉庫還需提供辦公空間給派駐的海關人員。在此過程中,倉庫業者還需要根據海關的規定支付監視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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