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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倉庫儲存之貨物,如經全部完稅或移倉,海關得應保稅倉庫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徵規費
  2. 保稅倉庫經准予暫行停業或事實上停業已滿二年者,海關得命其於一個月內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不為者,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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