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1.保稅倉庫儲存之貨物,如經全部完稅或移倉,海關得應保稅倉庫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徵規費。
- 2.保稅倉庫經准予暫行停業或事實上停業已滿二年者,海關得命其於一個月內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不為者,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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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2 條,該條款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如果保稅倉庫儲存的貨物已經完稅或移倉,保稅倉庫業者可以向海關提出請求,要求暫時停業。在停業期間,保稅倉庫業者免除支付相關的規費。 第二項規定,如果保稅倉庫已經獲准暫時停業,或者實際上已經停業超過兩年,海關可以要求保稅倉庫業者在一個月內重新開業、重新進儲貨物,或者提出合理的說明。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成,海關可以廢止該倉庫的登記。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public/data/512662549071.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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