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2 條,該條款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如果保稅倉庫儲存的貨物已經完稅或移倉,保稅倉庫業者可以向海關提出請求,要求暫時停業。在停業期間,保稅倉庫業者免除支付相關的規費。 第二項規定,如果保稅倉庫已經獲准暫時停業,或者實際上已經停業超過兩年,海關可以要求保稅倉庫業者在一個月內重新開業、重新進儲貨物,或者提出合理的說明。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成,海關可以廢止該倉庫的登記。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public/data/512662549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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