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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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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條的法源來自關稅法第14條第3項及第20條第3項的規定。根據最新的關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了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評定方法,而第20條第3項則規定了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的責任方和申報義務。根據這些法條,運輸工具業者需要向海關提出相關文件並申請結關,海關則核發結關證明書,確認運輸工具已完成貨物出口的通關程序。根據這些規定,不論貨物是否經申報,只要運輸工具駛離裝卸港口或關卡,海關即視其為完成通關程序,無法對當時已離境的貨物進行檢查或管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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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