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業關於通關業務上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妥為保存或預留副本,並按運輸工具名稱、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質,分別儲存,其保管期間為五年。
  2. 前項文件、電子資料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單據及關係資料,海關得隨時查或調閱,運輸業者不得拒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