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運輸業必須妥善保管通關業務上的文件或電子資料,並按照運輸工具的名稱、航次、日期和文件性質進行分類儲存,保管期限為五年。海關有權隨時查核或調閱前述文件、電子資料以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的會計帳冊、單據和相關資料,運輸業者不得拒絕海關的查核或調閱要求。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https://www.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D81C7A5C7D53BC11&sms=17A5BB40ACC39836&s=408F3E3A6DC4F8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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