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運輸業對於其所屬運輸工具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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