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如其有未清繳之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以保證金抵充外,不足部分,仍應負責清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