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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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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如其有未清繳之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以保證金抵充外,不足部分,仍應負責清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在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的情況下,該業者應立即向海關報告。如果業者還有未清繳的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非用保證金抵銷,否則仍要負責清繳不足的部分。 根據最新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3 條,業者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時,應立即向海關報告。如果業者還有未清繳的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非有保證金可以抵銷,否則業者需要負責清償。例如,如果某運輸業者決定停業,但仍有未支付的進出口稅款,則應向海關報告並償還這些稅款。如果業者的保證金足夠支付所有未清償費用,則不需要額外負擔費用;但如果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所有未清償費用,則業者必須自行清繳不足部分。

  • 代理權名詞
  • 罰鍰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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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如其有未清繳之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