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經海關查出未在該運輸工具上者,得令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報明短少原因,如有必要,並得責令其簽具理由書,敘明短裝或中途下卸之地點及時間,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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