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經海關查出未在該運輸工具上者,得令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報明短少原因,如有必要,並得責令其簽具理由書,敘明短裝或中途下卸之地點及時間,並提出證明文件。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進口貨物艙單上列出的貨物在運輸工具上被海關發現沒有的話,可以要求該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解釋貨物短少的原因。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要求他們簽署一份說明書,說明短裝或中途下卸貨物的地點和時間,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中華民國3368至3369號公告,經濟部關務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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