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填列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時,可以向海關申請更正。根據該法條的不同款項,申請更正的時限也有所不同。針對進口貨物艙單,連線申報者應在船舶抵達後72小時內申請更正,未依規定時限申報者則在船舶抵達後48小時內申請更正。對於非連線申報者,應在申報後24小時內申請更正。對於出口貨物艙單,連線申報者應在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訊息後24小時內申請更正,非連線申報者則在飛機起飛或船舶結關後24小時內申請更正。若海關發現違規情形或接獲走私密告,申請更正的程序不得免予議處。 (六)符合陸上交通運輸及通關區理貨規範,本件第4號噸位為45.9Mt、第8號噸位為50.8Mt,符合貨物艙單申報內容。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財政部: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2020年)。 2. 行政院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2020年)。 3. 行政院財政部:關稅法(2020年)。 4. 台灣花蓮港務局官方網站:http://port.hp.gov.tw/。 5. 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http://www.custo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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