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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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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進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 1.海運: (1)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2.空運: (1)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二)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2. 2.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填列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時,可以向海關申請更正。根據該法條的不同款項,申請更正的時限也有所不同。針對進口貨物艙單,連線申報者應在船舶抵達後72小時內申請更正,未依規定時限申報者則在船舶抵達後48小時內申請更正。對於非連線申報者,應在申報後24小時內申請更正。對於出口貨物艙單,連線申報者應在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訊息後24小時內申請更正,非連線申報者則在飛機起飛或船舶結關後24小時內申請更正。若海關發現違規情形或接獲走私密告,申請更正的程序不得免予議處。 (六)符合陸上交通運輸及通關區理貨規範,本件第4號噸位為45.9Mt、第8號噸位為50.8Mt,符合貨物艙單申報內容。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財政部: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2020年)。 2. 行政院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2020年)。 3. 行政院財政部:關稅法(2020年)。 4. 台灣花蓮港務局官方網站:http://port.hp.gov.tw/。 5. 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http://www.customs.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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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