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29

快速跳轉
  1. 1.運輸工具載運進口之貨物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者,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但該項貨物屬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且由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辦理。
  2. 2.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海運貨櫃(物): (一)卸存海關監管場所者: 1.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2.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3.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二)船邊提貨者: 1.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2.非櫃裝貨物: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二、空運貨櫃(物): (一)一般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三)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畢時。
  3. 3.卸存海關監管場所之短卸或溢卸報告應先送海關倉庫管理單位查核進倉資料,經核無訛予以簽證後,送海關艙單單位核備。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
  4. 4.溢卸貨物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由提出溢卸報告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依關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於限期內以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退運國外或轉運出口,其處理手續與一般轉口貨物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釋義: 1. 第一項提到,當運輸工具載運進口貨物發生短卸或溢卸時,必須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提出短卸或溢卸報告。然而,如果這些貨物屬於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且由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艙單的話,則需要遵守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一項 2. 第二項規定了短卸或溢卸報告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內提出。然而,如果獲得海關核准的特殊情況下則不需要遵守這些期限。具體細節如下: - 海運貨櫃(物): - 卸存海關監管場所: - 併櫃貨物: 在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 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在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 非櫃裝貨物:在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 船邊提貨者: - 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在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 非櫃裝貨物:在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 快遞貨物:在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 空運貨櫃(物): - 一般貨物:在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 快遞貨物:在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 機邊驗放貨物:在進倉完畢時。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二項 3. 第三項提到,卸存海關監管場所的短卸或溢卸報告應先送海關倉庫管理單位查核進倉資料,經核無訛後再送海關艙單單位核備。如果需要註銷或更正,則應在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的翌日起三日內進行。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三項 4. 第四項提到,溢卸的貨物如果需要退運或轉運出口,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根據關稅法第 62 條第 1 項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提交轉運申請書以進行退運或轉運出口的處理手續,與一般轉口貨物處理方式相同。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四項

  • 名詞
  • 繕具名詞
  • 承攬名詞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法規
  • 名詞
  • 翌日名詞
  • 名詞
  • 無訛名詞
  • 予以名詞
  • 註銷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關稅法6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運輸工具載運進口之貨物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者,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繕具短卸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