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46

快速跳轉

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但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在進出口通關時應提供相應的裝貨單、託運單、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並且需要海關蓋印放行。然而,對於已經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如果在放行之後的30天內仍未裝船出口,則不得進行裝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口和出口貨物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根據資料顯示,這項規定主要適用於出口、轉口貨物,以及誤裝、溢卸、轉運未報關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這些貨物在進出口通關時,必須提供裝貨單、託運單、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並且需要取得海關的放行印章。已經報關並放行的出口貨物,在放行後的30天內應進行裝船出口,否則不得進行裝運。這一規定的要點是確保貨物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避免出口貨物的延誤或混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