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7條的規定,當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已經離開原申報存放的地點時,若需要辦理退關手續,船長或船舶所屬的運輸業者應填寫出口貨物的退關報告單,然後交由現存地的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的經營人進行查驗並簽證,最後提交給值勤關員進行核查,以便後續辦理退關手續。 參考資料: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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