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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