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8條: 1. 船用物品、船員不起岸物品,除了必要的物品外,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等到離開港口後才能打開。如果航行到另一個我國的口岸,則不能在途中打開,但航程所需的物品可以在開航前向海關申請預留實際需要的數量。 範例:船長將船員的個人物品封存在貯藏室中,在船離開港口之前不能打開,但如果航行過程中船員需要使用特定的物品,例如在急需藥物時,船長可以向海關申請打開封存的物品。 2. 如果海關有必要,可以檢查和重新封存船長封存的物品。 範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海關可能需要檢查船上封存的物品,例如當有可疑的非法物品存在時,海關可以打開封存的包裹進行檢查。 3. 如果在離境前需要打開封存的物品,船長應該向海關報告原因並申請核准。 範例:如果在離港之前船上發生緊急情況,需要打開封存的物品,例如緊急修理需要使用特定的工具,船長應該向海關報告並獲得核准。 4. 第一項所提到的船用物品和船員不上岸的物品,在停靠港期間所需的使用量必須符合海關公告中的品項和數量限制。 範例:根據海關的公告,船長和船員在停靠港期間只能使用特定數量的船用物品,例如燃料和維修工具,不能超出公告中所限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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