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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用物品、船員不起岸物品,除留供停港期間應用上所必要者外,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離境後開啟。但開往另一我國口岸者,不得中途開啟,其航程所需用之物品,得於開航前向海關申請按實際需用數量預留應用。
  2. 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3. 前二項經封存之物品,如因特殊事故,於離境前須啟封取用者,應由船長報明事由,申請海關准。
  4. 第一項船用物品及船員不起岸物品,於停港期間所必需應用者,以海關公告之品目及數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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