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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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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合於規定者,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於船舶離境後方得啟用。
  2. 2.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關於船上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的處理。根據該條規定,這些物品必須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只有在船舶離境後才能被使用。同時,海關在必要時可以對船長封存的物品進行查驗並加封。 參考資料: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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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合於規定者,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於船舶離境後方得啟用。前項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