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關於船上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的處理。根據該條規定,這些物品必須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只有在船舶離境後才能被使用。同時,海關在必要時可以對船長封存的物品進行查驗並加封。 參考資料: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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