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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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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船舶未開航前因故須裝卸貨物者,應檢附結關證明書向海關申請註銷結關。但須卸貨者另應辦理更正進口艙單及卸貨准單手續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 1. 出口船舶应在结关后的48小时内开航。超过此时限未开航的,应向海关重新申请结关。但在时限内向海关申报延期开航的情况不在此限。 2. 前项船舶在未开航前因故需要装卸货物的,应携带结关证明书向海关申请注销结关。但需要卸货的情况下,还需办理更正进口舱单及卸货准单手续后方可进行。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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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