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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船舶未開航前因故須裝卸貨物者,應檢附結關證明書向海關申請註銷結關。但須卸貨者另應辦理更正進口艙單及卸貨准單手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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