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 1. 出口船舶应在结关后的48小时内开航。超过此时限未开航的,应向海关重新申请结关。但在时限内向海关申报延期开航的情况不在此限。 2. 前项船舶在未开航前因故需要装卸货物的,应携带结关证明书向海关申请注销结关。但需要卸货的情况下,还需办理更正进口舱单及卸货准单手续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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