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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
第 一 節 海運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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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前項船舶未開航前因故須裝卸貨物者,應檢附結關證明書向海關申請
註銷
結關。但須卸貨者另應辦理更正進口艙單及卸貨准單手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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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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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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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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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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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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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海運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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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陸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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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空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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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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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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