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1 條之規定,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船舶在結關開航前應進行核對,確保裝載的貨物與裝貨單或訂艙資料以及出口貨物艙單上所載的內容相符,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果出現短裝或者需要退關的情況,則應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在此規定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者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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