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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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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1 條之規定,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船舶在結關開航前應進行核對,確保裝載的貨物與裝貨單或訂艙資料以及出口貨物艙單上所載的內容相符,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果出現短裝或者需要退關的情況,則應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在此規定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者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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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