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裝載之貨物及包件,應由船長或大副簽收,不得委交其他船員。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2條的規定,船舶所裝載的貨物及包件,應由船長或大副簽收,不得委託其他船員代為簽收。這條規定強調了貨物的簽收程序,確保貨物能夠正確交接並確保貨物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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