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載運出口貨物或轉口貨物者,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6條規定,飛機載運出口貨物或轉口貨物時,必須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託運單、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等文件,才能進行裝運作業。這些文件可以作為證明貨物已通關放行的依據。例如,當一架飛機要載運出口貨物時,必須向海關提交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等文件,經過海關核准後才能進行相關的裝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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