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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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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載運出口時,如其主託運單號碼變更者,應由相關之航空公司於貨物輸出人提出之申請書簽章確認,經由貨物輸出人檢具該申請書及原託運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准,並在關員監視下改裝班機出口,事後由海關予以更正出口報單及有關文件。
  2. 2.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機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7條論述了兩個情境下的處理方式: 1. 若已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因艙位不足、航班取消或其他原因,需要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的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的飛機載運出口,且主託運單號碼發生變更,則相關的航空公司應由簽署申請書,並檢具申請書和原託運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在關員的監視下,將貨物重新裝機並出口。海關在事後將更正出口報單及相關文件。 2. 已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如果未在放行後的翌日起三十天內完成裝機出口,則不得繼續辦理裝運。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106年08月24日修正)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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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7 條規定:「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