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7條論述了兩個情境下的處理方式: 1. 若已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因艙位不足、航班取消或其他原因,需要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的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的飛機載運出口,且主託運單號碼發生變更,則相關的航空公司應由簽署申請書,並檢具申請書和原託運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在關員的監視下,將貨物重新裝機並出口。海關在事後將更正出口報單及相關文件。 2. 已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如果未在放行後的翌日起三十天內完成裝機出口,則不得繼續辦理裝運。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106年08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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