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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
第 三 節 空運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7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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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所載貨物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出口,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並憑進出口貨物艙單卸裝貨物,海關關員得視需要抽
核
,監視卸裝,其轉載其他飛機貨物或轉口貨物者亦同。
進口貨物卸存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之貨棧,應由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檢具其與貨棧經營人共同簽章
具結
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快遞專差
攜帶
之快遞貨物應卸存於快遞貨物專區,並在該專區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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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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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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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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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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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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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海運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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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陸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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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空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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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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