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1款規定出口飛機貨物應向海關申報進出口,並且飛機所屬的運輸業者應憑著進出口貨物艙單來卸裝貨物。在進行卸貨的過程中,海關關員有權根據需要進行抽核和監視卸裝。對於轉載到其他飛機的貨物或者轉口貨物,也同樣適用這項規定。 2. 第2款規定,進口貨物如果要在機場管制區以外的地方卸存,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該提出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並且必須經過與貨棧經營人共同簽署的協議。這個申請書可以用來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3. 第3款規定,快遞專差運送的快遞貨物應該卸存在快遞貨物專區,並在該區域辦理通關手續。 以上是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8條的規定所得出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可參照最新版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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