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應具備證書而未具備者,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分。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9條,如果運輸工具未具備依中華民國法令所要求的證書,應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將按照法律處理。 參考資料: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7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