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 條規定,運輸業者若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海關有權根據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進行以下處罰:暫停六個月以下的業務經營,或者取消其登記。具體的參考資料尚不得知,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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