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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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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0-1條,如果運輸業違反該法規中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在限期內改正行為。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然未能完成改正,海關可以停止該運輸業者六個月以下的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相關範例: 根據最新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運輸工具必須申報入境或出境的貨物種類、數量、價值等相關資訊,但某運輸業者在進口貨物時沒有遵守這項規定,海關依法給予該業者警告並處罰新台幣六千元。 另外,第十四條規定運輸業者必須保證運輸工具上貨物的完整性,某運輸業者在運送貨物時,因疏漏導致貨物損壞,海關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給予該業者警告並處罰新台幣一萬元。 最後,根據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運輸業者在通關申報時必須提供正確且完整的相關文件,但某運輸業者在進口申報時未提供完整資料,海關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給予該業者警告並處罰新台幣兩萬元,且要求業者在限期內改正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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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1 條規定:「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