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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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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80-2条的规定,如果运输业违反了该办法的第17条、第19条或第21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关税法》第83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规定其在限期内改正;如果到期未改正的,可按次再次处罚。 该条例规定了对于运输业违反进出口通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以限期改正。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改正违规行为,可以再次处以罚款。一个相关的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家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并且未改正该行为,在被海关发现后,海关可以首先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如果仍未改正,海关可以再次处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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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2 條規定:「運輸業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