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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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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0-3條,若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了第16條或第18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3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命令其在期限內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參考資料: 海關總署關稅法全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0月9日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C0020002&DF=&SNo=67.030.23.6.&No=83 範例: 例如,如果運輸工具負責人未按規定向海關申報運輸的貨物,海關可以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0-3條,給予警告或者罰鍰,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此行為。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海關可以再次處罰,並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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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3 條規定:「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