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81

快速跳轉

運輸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或第七十七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81條,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該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或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時,海關有權進行制裁。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海關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再次進行制裁。如果在經歷三次制裁後仍然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停止該運輸業者的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n.d.). Retrieved December 3, 2021,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4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1 條規定:「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