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或第七十七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