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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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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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一條,該辦法是基於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所訂定的。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民法典)第五十五條第四項:關稅率經應稅者依作業程序物證後,認定後又經減徵者,應自認定當日抵扣,或以後重新支付原稅款者,並於重新支付時填具關稅完稅證明,再行認可。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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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