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8條,免稅進口車輛如果經核准報廢出售,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