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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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