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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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如果這些貨物應徵貨物稅,則其貨物稅的完稅價格應按照補徵關稅的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的總額來計算。而如果這些貨物是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的貨物,則需要在補徵關稅的完稅價格上再加計上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來計算。而根據海關進口稅則的規定,如果這些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在進口時已經由海關代徵了營業稅和貨物稅,那麼在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對於營業稅和貨物稅的部分可能會免補繳或補徵差額,並且可能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 完稅價格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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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