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