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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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按下列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一、貨物完整且未經使用者,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三十日內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新品之交易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 二、貨物雖經使用,但仍完整尚可供原來目的使用者,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三十日內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新品之交易價格減除折舊額後,核定其完稅價格。 三、貨物破損、殘缺或變形,已不堪供原來目的使用,但仍具利用價值者,應分別情形,按廢品或零件估算完稅價格。
- 2.無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三十日內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可參考者,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核估完稅價格;其無國內銷售價格可考者,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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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了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的貨物如何核估其完稅價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按照不同的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一、貨物完整且未經使用者,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30日內進口的同樣或類似貨物新品的交易價格,來核定其完稅價格。 二、貨物雖經使用,但仍完整且可供原來目的使用者,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30日內進口的同樣或類似貨物新品的交易價格減去折舊額後,來核定其完稅價格。 三、貨物破損、殘缺或變形,已無法供原來目的使用,但仍具有利用價值的情況,根據不同情形,按照廢品或零件的估算來核定其完稅價格。 如果沒有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30日內進口的同樣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可參考,則可以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的銷售價格來核估完稅價格。如果也找不到國內的銷售價格可參考,則可以依據查得的資料,以合理的方法來核定完稅價格。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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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