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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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應由海關按其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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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如果需要補稅,應由海關按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和稅率來進行補稅。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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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