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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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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原進口地海關或就近向各地海關辦理補稅。但車輛應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補稅。
  2. 2.前項貨物補稅時應填報進口報單並詳細記載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數量、完稅價格、出廠日期、進口日期及納稅義務人姓名等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3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補稅主體:依據關稅法第55條第1項,需要補稅的貨物,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原進口地海關或就近的各地海關辦理補稅。不過,車輛的補稅則應該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 2. 填報事項:在補稅時,應填報進口報單並詳細記載必要的事項,包括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數量、完稅價格、出廠日期、進口日期以及納稅義務人姓名等。 參考資料: - 關稅法第55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01&FLNO=55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85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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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 3 條規定:「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原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