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關稅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補稅之貨物,原進口時之
納稅義務人
或現貨物
持有
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原進口地海關或就近向各地海關辦理補稅。但車輛應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補稅。
前項貨物補稅時應填報進口報單並詳細記載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數量、
完稅價格
、出廠日期、進口日期及納稅義務人姓名等必要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