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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2. 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其溢徵或短徵之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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