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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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 2.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其溢徵或短徵之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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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海關在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應先放行預報進口的貨物。當貨物運達時,除非符合免驗的規定,否則海關應在查驗後立即放行。 2. 根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4條第2項,如果預報進口貨物出現短溢卸或短溢裝的情況,海關應按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和「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相應的溢徵或短徵稅費。 這些規定和程序旨在確保預報進口貨物的順利通關,並適當處理可能發生的短溢情況,以確保稅費的正確收取和退還。具體適用情況和相關細節可以參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和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和指引。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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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