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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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運之進口艙單,得因事實需要分數次申報。但海運各次艙單與正式進口艙單之船號,應掛同一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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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海空運進口艙單可以分次申報,但是分次申報的各次艙單與正式進口艙單的船號應該要是相同的號碼。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進口貨物的艙單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促進運輸的準確性和順利進行。例如,如果一艘船運輸的貨物非常多,需要分次申報艙單,但必須確保每次申報的艙單都使用相同的船號,這樣海關部門在審核報關資料時才能更準確地識別和追踪貨物的運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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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