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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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 2.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2條,進口貨物和出口貨物均可以提前向海關預行報關。進口貨物在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可以準備齊報關應備的各項單證,提前向海關報關。而出口貨物在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可以檢備好報關應備的各項單證,也可以提前向海關報關。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第 39條之1,進口轉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和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等相關法條,可以了解到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的措施和規定。例如,根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當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為營業人時,需申報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根據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6條規定,出口貨物報關時需要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附帶相關文件。 這些資料可以提供針對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準則第2條的解釋和例子,以確保進出口貨物通關程序的順利進行。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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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