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海關
核
准以
非
運輸工具載運而以管線輸入之進口貨物,
納稅義務人
應於貨物進口前一個月內檢附次月預估進口量之報關文件向海關預行報關,並免申報進口艙單。
前項貨物經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放行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財政部公告之期間內補具發票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並依實際進口數量辦理補稅或退還保證金手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