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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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參考資料中的法規,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了空運進口和出口的特殊情形下的預行報關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齊相關單證進行預行報關。而進口艙單則需要在飛機抵達之後進行查驗放行後再補銷。同樣地,空運出口的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體積龐大無法進儲倉庫之貨物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也需要貨物輸出人檢齊相關單證進行預行報關。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俟名詞
- 關稅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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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