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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均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並準用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驗放。其進口艙單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2. 空運出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體積龐大無法進儲倉庫之貨物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均准由貨物輸出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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