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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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應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據實申報。
- 2.貨物輸出人應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有關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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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2條,其要點如下: 1. 出口貨物的貨品分類號列,必須按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的實際情況進行申報。 2. 貨物輸出人應根據海關的查核需求,提供相關的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這條法條強調出口貨物的適當分類和提供必要的文件以供海關查核。這有助於確保貨物的正確申報和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進出口貿易的合法性和順利性。 作為一個範例,當出口商要申報某種貨物時,他們必須查閱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屬性確定正確的貨品分類號列。同時,如果海關需要進一步了解該貨物,出口商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型錄、說明書或圖樣,以便海關進行詳細的查核。這樣可以確保貨物的申報和通關程序的正確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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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