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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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輸入貨物,依關稅法規定復運出口須申請沖退或免納進口關稅者,其復出口報單應填明原進口報單號碼,以供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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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3條,如果需要將國外進口的貨物復運出口,並希望申請沖退或免納進口關稅,復出口報單必須清楚註明原進口報單的號碼,以供海關進行核對。這項規定確保了貨物的合法性和稅務的正確性。 以範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從國外進口了一批貨物並繳納了進口關稅,後來決定將這些貨物再次出口至其他國家並申請沖退進口關稅,這家公司在填寫復出口報單時必須清楚註明原進口報單的號碼,海關在審核時將核對這個號碼,以確保這批貨物的出口屬於合法且符合稅務規定的情況。
- 關稅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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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